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问题食品频频曝光传递双重信号

食品流通许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两个多月了,该法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全面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并直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面对食品流通许可监管这一新的监管职能,各级工商部门必须努力学习新知识、思考新问题、提出新举措,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做好该项工作。

一、食品流通许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的问题。工商监管的新职能、新领域的要求与监管责任人专业知识之间的不足。《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职能,但《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质上还是原《卫生许可证》的一个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恢复建制以来,从来没有对卫生许可方面进行培训、教育、运作,可以说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缺乏相关的食品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直接涉及到从事食品流通许可核查监管一线的片区监管责任人。目前,基层工商所普遍反映难以掌握标准、事项,许可仅限于形式审查。

(二)实践操作的问题。食品流通许可的原则标准与监管责任人现场核查具体掌握之间的距离。《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较为原则、抽象。

如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掌握等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三)资格确认的问题。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存在不确定性。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需要事前提供,但是在总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业务应用规范》中在归档材料中又明确要有,同样,对培训证明也一样在归档上有要求,这就造成健康证明存在不确定的事实了。而且,无论大型超市、批发部,还是小食杂店都有一个从业经营人员流动性的事实,这里就存在着一个从业经营人员健康证明的后续管理问题。

(四)硬件要求的问题。经营环境、硬件条件与贮存食品的要求之间的差距。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许可要求亟待确定。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如大型超市和小食杂店,如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进一步加工的食品,在办理许可证申请时是否在申请条件上应该区别要求。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食杂店的硬件要求可否放宽条件。


(未完,全文共3086字,当前显示9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