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XX县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

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等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试点示范、案例实践,到2017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形成震慑,初步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并纳入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行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制度、标准、规范等在江苏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开展典型案例实践。强化部门职责,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检

—1—验校正和示范指导作用。

二、主要任务

2017年6月底前,针对国家试点方案规定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区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鼓励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2、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赔偿权利人。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林木、耕地、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细化启动与磋商程序。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

—2—复或赔偿的,省政府可委托相关部门启动赔偿磋商程序。2016年,研究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与磋商工作规则》,明确索赔启动条件、索赔程序、索赔依据、磋商主体、磋商原则、磋商内容等。

2、完善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探索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201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出台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鼓励办法,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3、加强资金管理。坚持损害担责原则,积极推进企业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鼓励构建市场型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提倡风险共担原则,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省财政厅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未完,全文共6164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