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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村通电话工程意见(晋政办发〔20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30号【发布日期】

2004-05-11【生效日期】

2004-05-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山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

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工作。

为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范堆相副省长为组长、王茂设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的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有省财政、发改委、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铁路、煤炭、城建、民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杜创业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林业厅马双柱副厅长担任。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职责。要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林权勘验、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务必在2004年底前完成现有森林、林木、林地的勘验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稳定林地、林木权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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