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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起来,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人事编制工作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科室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县委维稳办备案,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要情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机关等重大情况,所在部门(科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半小时内向县主要领导报告。一小时内向县委维稳办报告。

(二)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及县委维稳办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次,查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一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县委维稳办报告。

(四)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科室定期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向局领导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维稳办报告备案。

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科室限期调处,各科室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调处结果。同时向县委维稳办报告调处材料。

(三)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考核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单位党政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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