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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演进与完善5篇

妨害公务罪论文: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之研究

【中文摘要】

妨害公务罪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突出,妨害公务罪的案发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中,这种趋势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国家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法条是通过1979年刑法划分修改而成,立法条文语句存在抽象简单等问题,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理解,运用中产生疑惑和混乱。学界对妨害公务罪现已经有部分探讨和理论,但不够深入细致,因此笔者特选此题进行研究,旨在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探讨本罪,完善现行刑法中对本罪的规定,以便解决司法疑难认定问题,规范统一实际操作。本文先阐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具体阐明妨害公务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暴力和威胁手段。本文对暴力与威胁的含义以及他们的限度如何理解进行深入分析;接着对“妨害行为”的对象进行研究,按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严格意义上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笔者认为将范围扩大到受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特定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也可认为本罪的对象,还有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物品和财产也被认作是妨害行为的对象。本文最后对行为如何认定,涉及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和适时性认定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和研究,文中结合典型案例评析,

旨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更为清晰明确的论证观点。现行刑法中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能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但而今看来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笔者进行上述研究期望用立法或解释的方式对妨害公务罪法条及内涵予以完善以确保刑法的社会功能。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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