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干部“六项纪律”的暂行规定
关于严肃政府采购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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