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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表述正确

试论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法律初探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由于新的民诉法中没有对人身保护令的操作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人身保护令不能得到很好的施行。本文通过介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意义以及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构想,以期望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在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最终达到减少家暴,维护家庭和睦乃至整体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

论文关键词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完善措施

一、人身保护令概述

(一)人身保护令的含义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最早将人身保护令引用到民事领域的是美国,美国法院发现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暴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在美国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就会被定为“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是由申请人直接到法院自诉则可以控告被申请人“藐视法庭罪”。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算得上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其本质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在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之申请而做出的裁定被申请人不得为某些行为的一种民事裁定。

(二)主要内容

在我国由于自古受到夫权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家庭都以丈夫为家庭中心,以致很多女性都遭受过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然又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受害者都在隐忍。到最终忍无可忍之时爆发的就是家庭的悲剧,危害社会的犯罪。当一种社会问题上升为普遍现象时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所以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希望,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可依对方当事人之申请,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身保护令终于有了法律的身份,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若害怕再次遭受家暴就可以据此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当然有学者还将家庭暴力扩大至精神方面。在此,我们说虽然精神上的伤害也可以被定性为家庭冷暴力,但是由于精神的伤害大小无从评估,所以我认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该仅限于身体上可能受到的伤害,这也便于执行和操作。我国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我国一般只有家庭暴力上升为犯罪时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可以说我们国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为一种事后救助,达不到真正遏制家暴发生的作用。对于那些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请民警前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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