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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编辑

2012年1月20日,教育部以教督〔2012〕3号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总则、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评估认定程序、表彰与处罚、附则5章15条。《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目录

1教育部通知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三章评估认定程序

第四章表彰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3说明

1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起,请各省(区、市)每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教育部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对申请认定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和公众调查结果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

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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