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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研究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496(2015)01―032―07

[内容提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这个大背景,加强司法监督,是地方人大亟待探索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调查问卷数据的分析以及专题访谈,针对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建立司法机关特定或者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人事任免监督,建立对司法人员的评议性监督机制等5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力图为地方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提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人大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避免其他权力对其的干扰,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权力都无法依靠自身内在的约束力来保证自己行为一定会在既定轨道上行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审判权、检察权也毫不例外,不受监督的审判权、检察权也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当前,在司法部门和公民的意识中还有几点疑虑。一是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提出的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有干预其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嫌;二是按照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将筹备组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加之目前法院、检察院内部也有相关监督机构,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还有无必要,值得研究;三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些制度框架下司法人员会对自己负责,不会偏离公正轨道,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是否应当加强值得研究;四是如何加强和改进目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推进公正司法,更需要的是顶层设计,地方人大及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是执行力问题。以上,既是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也需要在理论上厘清。为此,抚顺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是设计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监督》调查问卷,共有35个问题,向市、县区的司法部门发放400份,回收387份。虽然参与调查的基数相对不是很大,但参与者都是从事司法工作的一线人员,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现实状况和心理感受。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87名参与答卷的人中,任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助理)、警官的时间,5年及以下、6-9年、10-20年、20年及以上的人数分别为169人、51人、95人、72人,分别占44%、13%、24%、19%;承办案件的年限,始终承办案件、近5年未承办案件、近3年未承办案件的人数分别为248人、63人、76人,分别占64%、16%、20%;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活动”,61%人员赞同,28%人员不赞同,11%的人员说不准;对“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大加强监督的看法”,51%人员赞同,39%人员不赞同,10%的人员说不准;对“哪些措施对司法公正重要”(多选)题中,选择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占79.6%,加强司法监督占62.8%,推进司法公开占66.9%,提高司法能力占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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