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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

【发布单位】

辽宁省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6号【发布日期】

2005-03-01【生效日期】

2005-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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