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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附件3.《广州市绿化条例》初稿及说明

广州市绿化条例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1997年3月1日我市制定并正式施行《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至今已有十多年。旧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但十几年来,社会经济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必须根据我市的实际和发展变化了情况制定新的绿化条例。

另外,本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不明确列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林地、林木、义务植树、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目前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已经覆盖整个行政区域。结合广州市城乡一体化绿化的实际,参考《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行政区域,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绿化条例,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交通、水务、环保、科技信息、工商、城管、电力和通信等部门,依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主要依据有:《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结合广州市大部制改革的实际,根据《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另外,本条对各部门对绿化工作的职责加以概括规定,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款中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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