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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7-04-1815:08环卫科技网作者:未知

第一条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未完,全文共2017字,当前显示6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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