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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6]39号【发布日期】

1996-02-28【生效日期】

1996-02-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

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28日闽政办〔1996〕3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协调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

全省清理乡镇财务工作从1994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5年初,省委、省政府又决定将清理乡镇财务工作列入反腐败工作的专项治理序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从1994年8月以来,全省清理检查乡镇资金总额162.29亿元,共查出违纪金额2.26亿元,发现了一批案件。为此,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针对清理整顿发现的问题,从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切实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于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轻农民负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财经法规,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行使法规规定的职权,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按《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帮助乡镇设立并完善预算;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搞好乡镇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对乡镇财务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主管乡镇财务工作的乡镇财政部门更重要的使命和更光荣的任务。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乡镇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责成有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环节和乡镇政府中重要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履行着不可替代的财政职能。因此要充分认识和提高乡镇财政的地位和作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对乡镇财政的机构、人员,要稳定、调整、充实。

二、

二、进一步深化乡镇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为了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条条、条块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县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财务的管理工作,即负责乡镇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乡镇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以条管理为主的乡镇基层站所。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对乡镇范围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三项资金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即乡镇财政对三项资金的收支分别建帐、记帐和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决定、部署,统筹安排、组织预算执行,并向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对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办法,即财政统一预算、收入统一管理、支出统筹安排、帐目分户设立。县以上各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所属乡镇单位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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