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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金昌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设计、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市的供热工作。

永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技术监督、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面推行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

-1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供热单位不予并网供热。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中使用的各类设施材料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涉及供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道敷设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后,方可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供热服务区域、内容、标准、维修及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报修投诉电话24小时要有专人值班。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3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事故抢险抢修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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