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单位】
甘肃省金昌市
【发布文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日期】
2009-05-26【生效日期】
2009-06-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金昌市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提高各类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5号)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审批的必备审查内容。对报建过程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六条第六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
(二)占地面积较大、横跨不同地质构造单元区域内的城镇、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和活动性断裂带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未完,全文共5341字,当前显示14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