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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开发区

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项目的准入、运作和管理,推进开发区产业项目建设,提高对入区企业的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塑造一流队伍创造一流业绩打造一流平台”的目标,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条入区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开发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自觉参加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

(四)按时填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严格按照进度表实施,及时提供项目投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开发区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五条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投入5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力

第六条对申请入区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国土(海洋)局、住建局、电力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以及项目引进单位对项目进行论证,确保申请入区项目符合入区条件。

第七条对符合入区条件的投资项目选址,根据产业布局和现有土地的实际情况,原则上需要做出两个选址方案。

第八条对符合入区条件的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或占地低于150亩的,由项目引进单位起草项目简介报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总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或占地高于150亩(含150亩)的,由项目引进单位起草项目简介报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

第九条对县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约。

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依据开发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开发区提供土地为现状土地,部分土地需要进行整理。项目选择整理土地的施工单位,须从**县范围内具有合法土源的施工单位中进行选择(开发区可以为企业提供施工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选址用地如尚未征收,涉及用地为陆地的,由土地所属乡镇进行征收,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涉及用地为海域的,有发包单位进行征收,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项目按8万元/亩(地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待办理完《国有土地出让权证》后,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至协议金额;对于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协议金额交纳。

第十四条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国土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但在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超过五分之一之前,只提供复印件给入区项目(原件暂由

开发区管委会保管),待固定资产投入超过五分之一后,方可将原件移交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10年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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