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转型方案及建议
20世纪90年代初,最初成立的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是融资与投资职能并重的。随着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重大变化,城投公司职能从最初的国有产权管理、资本经营和城市投融资建设逐渐集中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2008年后,政策放松加上投资任务过重,各省、市、县级政府纷纷通过设立新的融资平台募集建设资金,城投公司的平台性质远远超过企业性质。2014年底,国务院紧接着新预算法的公布发布了43号文,要求建立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城投公司长期承担的地方政府职能的历史使命向临终结,城投转型已箭在弦上。
重新定位
新预算法作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重点梳理了城市投资建设中地方政府职能,是政府投融资体制的重新建立,这个过程势必伴随着城投公司这一曾经的投融资主体的重新定位。同时,43号文收紧的仅仅是过度承担融资职能而没有任何实质投资业务的平台类企业,对于具备投资职能的城投公司,只需把融资的任务交还地方政府,主动完成市场化转型成为实体企业,就依然能够赢得持久的生命力,获得社会的重新审税和定位。
城投公司有必要继续作为城市投融资上体。城市建设涵盖面广,需要不同经济需求的投资主体参与进来。43号文后,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虽然能通过政府债券解决,但在新的投融资体制形成中,由于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天然联系以及历史因素造成的企业在投资决策上将服务社会让步于收益追求,使得城投公司在项目投资主体承担方的选择中成为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城投公司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在融资方面饱受垢病,但实实在在承担着重要基建项目投资的主体,其盈利让步于服务社会的理念令其在多层次的城市建设中依然具有相对优势。
城投公司应继续作为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城投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与公共基础设施两部分,对这些存量资产的合理经营,能带来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是城投企业重塑自身盈利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城投转型应发挥手中的优质国有资产,将静态的资产变现为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如土地、房地产、公用事业实施等,均存在较大的价值挖掘空间。
城投公司是具备自主经营实力的准市场化主体。城投公司过去由政府官员负责企业管理,更多是以地方政府附属机构的身份自居,企业行为预算软约束特点尤其明显,与同样条件的市场化主体相去甚远。目前,尽管稳增长压力下的城投公司仍要承担主要的基建投资职能,但未来的长期存续依然在于成功转型为具备自主经营实力的准市场化主体。将城投公司定位为准市场化主体,与绝对的市场化主体区分开,在于其作为重要的地方国企,重民生而轻盈利,强制要求其转为一般生产性企业,既否决了城投公司长期以来对城镇化建设所做出的贡献,也大幅提高了其转型风险。
投融资职能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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