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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1、已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根据第二十条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吊销证照。

2、已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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