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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实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零的突破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是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并的精神,以《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的。在草拟和讨论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为了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评选办法》全面了解,便于"鲁班奖"申报、推荐工作,避免对《评选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产生误解,提高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我们编写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作为《评选办法》的附件,供各地区、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鲁班奖"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参照。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工程复查第六章工程评审第七章奖励第八章纪律

第一章总则

一、"鲁班奖"是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耀奖,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二、"鲁班奖"的评选原则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应当从本地区、本部门竣工使用的工程中选拨出质量水平最高的工程,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承办者,要严格把关,将其真正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工程推荐上来,保证获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每一年,同一地区(部门)申报的工程,质量水平应该比前一所有所提高,选评的工程更应具代表性。

三、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建设规模、施工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的状况,力求做到使申报、获奖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材料等方面体现出一流的水平,并保证其在同类工程中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每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能过多。

四、《评选办法》规定,"鲁班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相应地,各地区、各部门的"鲁班奖"申报、评选和推荐工作,应由地区(部门)的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部门),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二章评选范围

一、"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中e门类一"建筑业"这一行业所涵盖的全部产品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建设计划、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未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工程不能参加评选

三、"鲁班奖"评选所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资[1978]234号文《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计基[1979]725号文《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其中未明确划分规模的工程,在《评选办法》中做了一些补充

"主体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具有重要功能和直接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即建设项目的"心脏"和"核心"工程。如:火力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化工厂的某个主要装置;铁路工程的桥梁、隧道或车站站房。

四、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多个工程,不论这些工程的建设地点是否相同,只能选择其中主要的一个主体工程参加评选,一个项目的非主体工程不能参加评选。如其中的每个工程单项均不够评选规模要求,只能是以学术、医院、高级别墅、度假村或工业生产线等群体工程项目申报,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5.0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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