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总结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第三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第五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一般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第六条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七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八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一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第二条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第三条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设队伍的组建
二、总体设计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三、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
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培训计划的制订;
六、前期征地和拆迁工作;
七、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
八、必要的前期施工图的编制;
第四条在矿建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矿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矿建工程方可开工。
第五条在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确定采场和排土场最终境界,设臵永久性标志。严禁在境界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移交时的矿建工程位臵应设臵标志。
第六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清除采场前期采剥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
第七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订采剥、运输、排土的作业规程。第八条矿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工程地质报告;
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前期施工图;
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
四、批准的征地和拆迁文件;
五、批准的铁道线路接轨供水供电等文件;
六、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
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验收报告;
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
十一、1:1000或10;2000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1:2000或1:5000的排土场地形图,1:500或10;1000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1:2000或1:5000的矿区地形图。
第三章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
第一条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必须按钻井、成井、洗井、护井程序进行,并应分别提出验收报告。前一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施工后一工程。管井疏干工程全部竣工后,应进行总验收,并应提出总验收报告。
第二条钻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井口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1m;
二、管井泵室底部标高的误差应小于0.1m;
三、管井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值;
四、管井的垂直度偏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提交1。200的管井岩石柱状图、钻井班报、岩心鉴定与颗粒分析资料和钻井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条成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过滤器的长度,孔隙率,充填材料的用料、粒度及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臵过滤器时,其底部应低于相应含水层的底板;
三、扶正器规格,设臵的数量、位臵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提交管井结构实际资料、成井班报和成井工程验收报告。第四条洗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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