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简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对民事审判的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诉讼活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错误,为避免法院再审后出现执行回转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及时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

[论文关键词]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研究

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基于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必然是全面的、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民事审判活动”笔者认为不仅包括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基于此,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讲,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确实存在的错误,应及时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笔者认为所谓暂缓执行检察建议,是检察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具体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抗诉的,为避免法院再审后出现执行回转难,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案件执行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达到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下面,笔者就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开展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在民事检察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做初步探讨。

一、开展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取得的效果

(一)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它明显突出了监督效益,降低了司法成本,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暂缓执行检察建议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行使事后监督的问题,同时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了矛盾上交。而且由于它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因此比抗诉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加易于被原审法院接受。如: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等3人诉马某某等7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某等7人连带赔偿马某等3人的经济损失6万余元,马某某等7人不服。审查后认为马某某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即向市院提请抗诉。由于申诉案件不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在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法院已强制执行了马某某等人的部分款项。为避免以后出现执行回转难的情况,及时向法院发出了暂缓执行检察建议书,法院审查后,认为建议有理,采纳了建议。该案法院再审后对原判决做了改判。

(二)暂缓执行检察建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检察院经审查,


(未完,全文共3699字,当前显示11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