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与探索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
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
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
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
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
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谁有“转设”权。》
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未完,全文共2524字,当前显示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