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坎镇关于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实施方案
东坎镇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10〕20号
东坎镇关于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浦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涉农市场为重点,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将农村集市打造成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亮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根据县工商局、县文明办、县食安办、县公安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专门的创建办公室,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面上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部
门负责同志为主要成员,负责和相应部门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文来件的交办。
三、创建文明集市对象
县内符合政府规划、具有固定场所、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完备市场业主管理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场。
四、农村文明集市创建标准
1.市场内有宣传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标语。市场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100%,支持率达100%,参与率达100%。
2.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经营、停车场车辆摆放整齐,进出有序。
3.有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集市应急事件处理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机构和人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的各种证照,亮证、亮照经营,持证、持照率达100%。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照章缴费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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