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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

诉调对接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持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渐次凸显。本文希望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良性运转。

一、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难度加强

表现为当事人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躲藏起来或者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在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一些当事人明确了对方的观点、知道对方掌握的证据或者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从而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二)调解记录不完备

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很多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备,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已经发表的观点在立案后很多当事人坚决予以否认,给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带来难度。

(三)调解难度加大经过诉前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激化,导致有些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立案后也拒不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法官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是在调解金额上存在分歧。为此,被告方坚持立案,立案后原告则表示不愿意再作出任何让步,但凭法院依法判决。

(四)法律释明难度增强

由于一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仅仅适用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或者因为对法条的解读存在偏差,而这种误读会传递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错误。在立案后,法官的依法裁判将使得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说法不一,或者认为法官是枉法裁判,从而增加了法官法律释明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一)理解上的偏差

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诉调对接工作片面理解为诉前调解工作,而案件在立案后就与人民调解组织无关,从而使得案件在立案后缺乏与诉前调解组织的联系,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二)缺乏制度规范虽然诉调对接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最直接、最有效、最简便,但是诉讼与调解究竟如何对接,尚在不断摸索之中,没有统一性的规范标准。如在案件受理环节,如何立案、调解人员如何确定;在立案阶段,调解材料如何对接等等。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才能使得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出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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