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工作,更好地发挥两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我省消防队伍处置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联勤联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按照“练为战”的指导思想,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作战体系,建成协调高效的战斗整体,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应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训练、同作战、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的原则,通过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作战,强化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要根据执勤、训练和作战的需要,建立健全联勤联训协作机制,达到训练科学有效、通讯网络统
一、调度指挥有序、作战配合协调。
第六条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辖区主要灾害事故、重点单位、重大勤务保卫联合处置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
(二)联合开展“六熟悉”训练、各类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战斗训练、操场合成项目训练、临时设定火场实地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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