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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7〕62号【发布日期】

2007-12-21【生效日期】

2007-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力度不够、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势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击的重点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违规购销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非法伪造烟花爆竹产地、伪造或者假冒其他厂名、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非法印制烟花爆竹商标标识或提供侵权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将批发经营仓库出租给零售经营者。

二、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打非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强化对有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对查出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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