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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9-09【生效日期】

2013-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3年9月9日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县(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公安、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六)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未完,全文共2708字,当前显示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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