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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未完,全文共1554字,当前显示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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