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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5篇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1995]207号【发布日期】

1995-09-11【生效日期】

1995-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207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委、办、厅、局:

为了促进山区农田水利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善贫困山区的基本生产条件,省政府决定在全省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将《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山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我省广大山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一直困扰着山区经济的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山区贫困问题,必须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入手,在农田水利建设上下功夫,把治山、治水、改土与科技兴农结合起来,山区的脱贫致富才有希望。为此省政府决定在17个地州市分期分批扶持山区贫困乡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在坚持以乡村农民投劳、投料、集资为主体的前提下,省每年每乡投资30万元,地县配套30万元,连续用3年时间在每个扶持乡建成一万亩左右旱涝保收基本农田(地)。为确保计划的实施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分工

第1条第1条扶持乡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口管理,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同级业务部门对政府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投资分别由省水利水电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下达。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相互协作配合。省级管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地州市负责项目设计审批、实施监督和接受省委托验收;县负责项目选择、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

二、项目确立

第2条第2条立项原则


(未完,全文共2426字,当前显示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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