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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县域保险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办[1999]91号【发布日期】

1999-05-11【生效日期】

1999-05-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9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拟定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建立,主要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级外贸企业1999年至2001年上缴的所得税、历年省级外贸出口风险基金及企业上交利润使用结余、省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等构成。

第四条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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