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推动我镇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海农合[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机构
成立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民筹资工作的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度全镇农民参合率达到98%以上。
三、参合对象范围
农村居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失地农民(农转非)、外出务工人员、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常住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和服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予以取消医保待遇。
部分非本镇户籍的农村常住人口,可先登记参合,但其必须在参合期内及时将户籍迁移至本市(特殊原因无法迁移户口的,必须由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四、筹资标准
新农合资金筹集实行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不低于50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人均缴纳120元,各级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380元)。
五、筹资时间
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从筹资动员会之日起,实行边宣传发动,边收缴筹集资金的方法,农民参合缴费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各村应于12月26日17:00前将参合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汇总后暂存至镇财政所非税专户,再统一上缴到新农合基金财政账户。
六、筹资方式
(一)普通农户参合缴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镇政府组织各驻点镇、村干部以户为单位上门收缴,或在镇政府、村委会、便民服务窗口开设临时窗口定时收取。参合资金缴纳后,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填写《2016年度参加新农合农民登记表》,并开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所收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统一通过镇财政所缴入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特殊人群参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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