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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群体性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及应对措施

提要。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指标。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实质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不满的外在表现和维权行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控制机制,是确保社会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

关键词:社会转型突发性群体事件成因与对策

作者徐若晨,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邮政编码200241)。

群体性事件,即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程度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随着中国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渐尖锐起来,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从_993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_7%[2],1997年至2004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甚至高达25.5%。群体性事件数量由_993年的0.87万起激增到2003年的6万起,2005年为8.7万起,2006年已超过9万大关,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参与人数也由_993年的73万多人增加到2003年的307万多人[3]。虽然说每一个处于转型期利益结构重组的国家都会经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引起重视。

群体性事件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运动,它是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形式,占到总量的80%;另一种多为因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的泄愤事件,如震惊全国的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群体性的维权抗争突发性群体行为更具不确定性[4]。它与维权运动不同,参与者大多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只是因某次偶然事件引爆了人群的积怨,也因此比维权运动更难以把握和控制;又由于参与者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因此缺乏组织性和规则意识,非常容易失控,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如湘西非法集资事件最后演变成针对无辜目标的社会骚乱。可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一)时间特点:事发突然,演变迅速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过程或长或短,但发生一般都非常突然,而且演变迅速,当事人为了扩大声势,往往相互鼓动,组织串联,采取大规模行动,人数众多,规模快速扩大,在数小时至数日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如2004年_0月_8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从一般的争执到上万人的群体冲击政府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

(二)行为特点:情绪激动,行为过激

突发性群体事件一旦形成,群众的情绪相对比较激动,甚至失去理智。主要表现为大声呼喊、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甚至毁坏公物、打伤机关工作人员。

(三)主体特点:对象复杂,动机多元

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初期,参与人的性质比较单一,一般都是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但随着事件的发展、时间的延续和人员的增多,参与人就会变得愈益复杂。如,有的是事件的引发者,有的是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骨干,有的是对事件扩大和恶化起推波助澜作用的附和者,还有的是因为事件扩大而滞留的人员。群体性事件虽由群体共同完成,但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心态是不同的,如,有的故意制造事端,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浑水摸鱼,趁火打劫;有的是不明真相,随大流而参与其中;有的则是出于好奇,参与围观、凑热闹。

(四)结构特点:组织松散,层次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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