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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

【发布单位】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商机电发[2006]44号【发布日期】

2006-02-15【生效日期】

2006-0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商务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机电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通知》发布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履行、资质条件的界定、数据统计口径、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出口管理问题


(未完,全文共1838字,当前显示5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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