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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与建议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办法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者:云南省人民政府日期:99-11-1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权限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

(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第

(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查明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对调任的领导干部,先审计后调任;因特殊情况先调任的领导干部,调任后再审计。

对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全程审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是: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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