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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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