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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

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1日15时54分左右,位于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7人轻伤,3栋工房全部炸毁,1栋工房重度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04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严格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自治区副主席李康、陈刚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副主席陈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司长刘强、刘幼贞、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黎志逘、副局长陈家良、卫生厅副厅长夏宁先后组织率领自治区安监、公安、公安消防、卫生、监察、质监、工会、检察等部门人员及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和救治伤员的医院,督促指导事故现场处置、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市长朱学庆及时赶到岑溪市召开紧急会议布置事故处置工作,并成立“11·1”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3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质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总队、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自治区梧州市岑溪“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爆炸技术及应用等方面有关专家,并邀请自治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2013年11月4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基本情况

(一)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概况

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位于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厂区占地面积88.6亩,厂房及库房建筑总面积6500平方米,设计满员人数357人,设计年生产8万箱c级爆竹类产品,年产值约1500万。该厂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建于1965年的三堡公社炮竹厂。2010年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就近搬迁重建,2011年1月27日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桂)yh安许证字[2011]yy045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龚昌,厂长谢松庆,生产许可范围为c级爆竹类产品,许可证有效期: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50481000005131,年检日期2013年6月7日,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类型。该厂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3人(其中主要负责人2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7人(其中涉药工种5人、存储工种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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