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秸组〔2016〕5号
**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政办〔2015〕7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79号)和《**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新政文〔2015〕1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政办〔2015〕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通知》(新秸组〔2007〕4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焚烧秸秆行为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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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对恶意纵火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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