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七种情况下应诫勉谈话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未完,全文共1679字,当前显示5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