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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七种情况下应诫勉谈话

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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