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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好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自20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体现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至两名专职委员,由本院业务熟悉,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担任,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为检委会工作开展起到“过滤器”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明确议事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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