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4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7-17【生效日期】
2000-07-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
(2000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一、提高认识,努力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一大批颇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迅速崛起,促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开展。实践证明,小城镇的发展,有利于乡镇企业集约经营,加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拉动消费、启动投资、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小城镇建设规模、功能、布局仍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小城镇对于缩小城乡差别、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把握发展小城镇这个大战略,将小城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精心实施,扎实推进,促进我省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二、
二、发展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加快发展小城镇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按照“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中小城市为依托、县城为龙头、建制镇为重点、一般集镇为网络的城镇化体系,全面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发展水平。
主要目标是: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到2005年,全省建成200个重点镇(重点镇要求镇区人口规模2万人左右,
二、三产业比重点70%-80%,镇财政收入1000万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上);力争城镇化水平达到35%,其中在小城镇居住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0%以上;力争建制镇个数达到乡镇总数的50%以上,其中20%以上的建制镇镇区人口达到万人左右。重点加快发展县城和沿江、沿边、沿市郊、沿路(铁路、国道、省道)以及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建成一批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建筑美观、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科技昌盛、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城镇。
三、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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