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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伊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为实现伊宁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面向伊宁县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教育、卫生、农林水牧、城建规划、交通物流、旅游开发、煤化工、财会、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等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第三条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疆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宁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和涉及引进人才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疆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第九条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伊宁县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伊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宁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方式。

第十一条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短期服务意向书,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除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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