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预处理厂、紧急排放管、长江排放管、上升管喷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统,截流支线水口、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具体负责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规划、环保、水利、土地、环卫、卫生、航道、港(航)监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携带证件,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七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实许持证有偿使用。

第八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设施使用管理

第九条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在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具有监测仪器、间隙不大于十厘米的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其污废水排放口设置的专用检测井中的格栅间隙应不大于一点五厘米。

专用检测井、专用管道由排放单位自行保养、维修,并确保其完好无损。专用检测井不准擅自拆除、废弃。

第十条为确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在特殊情况下,市排水处对排放单位可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单位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市排水处采取限制排放时间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须事先通知排放单位。

第十一条为保护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船舶在长江出口防护堤警告牌至合流一号灯桩之间,以及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围内停航或抛描

(二)在长江延伸管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的防护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用地范围内新建码头或从事有损于延伸管的其他活动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总管外缘十米内或污水连接管外缘六米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堆置物件或从事有损于截流总管和污水连接管的活动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检查井、进水口、透气井、闸门井倾倒垃圾、粪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体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气体。第十二条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在穿越江、河、的截流总管两端,设置警告牌或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市排水处对合流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事先向市排水处提供有关方案,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应事先提供桩基设施、打桩工艺程序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未完,全文共4197字,当前显示13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