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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E5%BB

【发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科[2009]109号【发布日期】

2009-06-18【生效日期】

2009-06-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各省(区、市)评定的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经我部确认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高雪峰

电话:010-589338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宋凌马欣伯

电话:010-589339

34、58933183,58933924

附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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