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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政发[1999]27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有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

1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家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范围是:

(一)本市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部、省属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选拔对象为在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及其它专业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重点是在企、事业单位第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作为管理类对象推荐,但应严格控制,不超过选拔数的10%。

第五条被选拔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三章选拔条件

2第六条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

第七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选拔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在省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市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三)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市(省厅局)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四)在政府未明确科研成果奖项的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获得省行业规范性奖项二等奖(含最高奖)及其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

(五)科研成果获奖等级低于上述

(一)至

(四)项奖项等级,每降低一个等级,其获同等级奖项次数应增加一次;

(六)在国家、省(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七)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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