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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

城乡规划司王武科和朝东

电话:010-58934243,58933414(传真)

城市建设司徐慧纬牛璋彬

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

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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