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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农

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5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10号)的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1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做好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171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

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依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或承包农户,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三、工作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用分级负责、分级审核、分级验收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本级上报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一)乡级人民政府

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并绘制基本农田平面图和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

具体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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