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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必不可少的措施

a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和配套的救助制度。

一、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背景及理论依据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纠纷,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这些矛盾和问题最终必然集中反映到执行过程中来,也就是我们通

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最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极度困难,其合法利益通过诉讼得到法律支持,而最终得不到实现。有的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因而,有的当事人将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的原因归结为“执行不力”,迁怒于法院和社会,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有悖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月15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在此时应运而生。

,志丹法院在贯彻“政法52号”文件精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首次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政府拨款60万元存入“执行救助基金”专户,并制订了配套的救助制度,该措施的使用,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有效地缓解了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起到了

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运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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