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检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二、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为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
三、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两次,备用工作面或正常通风但无人工作的掘进头,每班检查一次。
四、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采、采区回风、机电硐室、绞车房或其他独立通风的硐室,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一次。
五、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六、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巡回检查路线,并通知瓦检员,防止漏检。
九、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工区汇报。十
一、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十
二、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十
四、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十
五、各工区当班电工作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并挂牌上岗,现场当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局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危险时。
十
六、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
七、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
十
八、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十
九、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
十、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
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符合严重“三违”条件的,按矿规定处理。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福安煤矿
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普安县福安煤矿2010年8月
普安县楼下镇水箐村福安煤矿
检查制度
普安县福安煤矿2010年8月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
第一条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未完,全文共5752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