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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感想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讲稿

一、条例出台背景

1、现有问责机制不完善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而且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在2009年七一前,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7年来却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如纪委难以监督、约束同级党委,对以“党委会议决定”名义的违纪问题难以问责,这也直接导致了“执纪问责失之于宽、松、软”现象。如去年,湖北两名县级干部,湖南一名处级干部,河南一名厅级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也仅是免职处分,而免职并非纪律处分种类。

十八大之后,中央分别提出了“一案双查”、“一岗双责”、“两个责任”,但因为缺少相关党纪规定,“两个责任”依然更多处在形式化层面。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个儿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2、全面从严治党的顶层设计

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提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要求“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在讲话中就曾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此外,他还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3、制定过程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

2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中央纪委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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